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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之我见

 -见义勇为之我见
我钦佩见义勇为,但前提应该是保护自身的安全。这不是自私,而是合乎自然的人的本性所在。所谓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对于罪恶,我们作为普通的市民,应该在力所能及和保护自身的基础上配合警方打击罪恶,但是,我们没有执法的权力,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我们执法的权力,所以,我们也没有相应的义务。也许,某人可能会说我是“乌龟”,有人批评我自私,只顾自己,有人更会提出理论说正因为人人都“漠视”罪恶,那么罪恶才会如此猖獗!但是,我依然会坚持我的观点,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正如香港的电视宣传片里面说的:“用我们的眼、用我们的耳朵、用我们的手去配合警方打击罪恶”。

    过去我们总倡导见义勇为,但其实这是对普通公民的一种不应有的高要求。如果我们罪恶是靠手无寸铁的市民去见义勇为来维护的话,警察干啥去了?见义勇为应该是一种风气,是一种美好的道德要求,提倡无可非议。但前提依然是,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你见义勇为,你道德高尚,我不见义勇为,也只不过是我本人的选择而已。毕竟,从道德的角度上,我们都是个体,对其他的社会个体并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的角度上,见义勇为就像是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所产生损害后果,受益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但现实就是,许多见义勇为的人流血又流泪,那个受益人往往第一时间就溜了,法律上、制度上也没有相应的保障,那么,你凭什么让我见义勇为?万一我光荣了还算凑合,万一光荣不了拉下半条人命,我家里上有老的下有小的咋办?换个位置,你辛苦十几年几十年拉扯大的儿子就这么光荣了,你感觉会如何?

    和谐的社会应该靠的是不断完善的制度,而不是个人英雄主义式的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总是不绝于耳,只要一有这种事情发生,各大报张和网站就会大力宣传,这种想体现社会存在正义的一面的方法是对的,但总能从这些报导中看到一些误区。像初中生勇救同伴溺水而亡这种报导,我个人认为就不应该推崇。这些孩子在救人的那一刹那,他们肯定没经过太多的思考,他们只是觉得不能眼睁睁的看着一起的玩伴被水吞噬,他们肯定没有考虑到万一他们出事,他们的父母将会怎么样悲痛欲绝、他们的这种行为会被别人怎样评说等等。
    救人不是不对,但我认为不应该舍已。消防队员在救人的同时都知道怎样来保护自己,因为他们如果连自己都保护不了的话又如何去救别人?像今天又看到一个23岁的“英勇”小伙,自己不熟水性,却跳入水中“勇”救同伴的新闻,同伴获救了,他自己却死了,这种一命换一命救助有什么意义!他将他的亲人置于何地?
我们从小就听过一个故事:司马光砸缸。司马光救小伙伴的方式是将缸砸烂,水流光后小伙伴得救了。但如果把这位“英勇”小伙放到这个故事中的话,我想他的做法肯定是自己跳到缸里,然后把伙伴抬出缸面,这样伙伴是肯定得救了,他自己的结局肯定还是死亡。
    所以,救人应该讲究方法和智慧,靠着自己一股蛮劲,就算你是救到人了,但像文中的这位小伙一样,又有什么意义呢。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义勇二字,撑起了中华美德的一片天。救死扶伤和见义勇为的故事跃入眼帘,任何一个的良知的公民,都会被这种舍生忘死,义无反顾的英雄气慨和大无畏的精神所感动。正是这些平凡的人,用他们无私的爱心构建起我们的和谐社会。他们让我们看到:世界就是美好的,人心就是正义的灵魂所在。和平年代,谁是真正的英雄?见义勇为者当之无愧,他们是社会正义的代名词,是平安建设的中流砥柱,更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榜样。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就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义情怀,就有一个“好汉三个帮”的无私精神。在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时代呼唤英雄,社会需要英雄,更应该传承这种精神,把我们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
    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个个令人冷汉直流的冷漠镜头会时有闪现:有人在街上与劫匪搏斗,没人帮忙,没人报警,看热闹的人倒是不少;孩子掉进了湖中,上百人站在岸上观看而无人搭救;有人要跳楼自杀,围观者不是想方设法施救,反而起哄“鼓励”跳楼者“快跳”;马路上,有人出车祸倒在血泊中,无人救助,任其鲜红的血悲衰地流淌。。。这些冷漠的场面让我们痛心。我不知道,当这些道德缺失的人看到上面这则日记时,会不会脸红。
    也许有人会说,见义勇为,直面歹徒,是生死考验,个别人因而犹豫不决,甚至做出错误的选择,情有可原。那么在反映社会道德的细微小节中,我们又做得怎样呢?在这个社会平台里,当有人摔倒时,我们会去扶起吗?当有老人上车后没座位时,我们会让座吗?当无依无靠的乞丐向我们伸出干瘦的手时,我们会雪中送炭吗?路边有小孩迷路时,我们又会怎么做呢?。。。。细微之处,最能见人心。这些都是举手之劳,甚至做与不做,只在一念之间。做到了,就是文明,没做,就是缺德。是与非,美与丑,差别就这么小。
    我们一直在喊构建和谐社会,喊了那么久,有没有付出行动呢?如果没有,那就从现在开始做起吧!记住:做好事任何时候都不会迟!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当我们的爱的阳光洒到别人身上时,我们会更温暖。

    世上事有善有恶,有美有丑。要问我最钦佩什么?我最钦佩见义勇为。何为见义勇为?顾名思义:“见”就是看见;“义”就是正义;“勇”就是奋勇;“为”就是行动、作为。见义勇为便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的去做。见义勇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不同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在面临着较大的危险时挺身而出,而其自身往往容易受到人身伤害,如致残,甚至献出生命。显示出一身正气,使得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令人敬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利益,自己受到很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出现交不起医药费或是生活没了来源等情况。这会引起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安全感的缺乏,出现道德危机。但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效力是间接的。为此,我们应尽快立法对鼓励见义勇为的道德加以确认,实现道德法律化,以保护见义勇为者。道德的调整只是间接的,并无强制力。立法的宗旨在于倡导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重点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立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应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资金的来源和相关的责任等。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包括见义勇为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措施,死亡的丧葬费用及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褒扬。但另一方面侵害人造成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存在一定的补偿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既可以体现公平与正义。又有利于减轻国家的社会保障压力,也有利于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保护。


    见义勇为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使见义勇为者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通过保护个人增强人们的社会安全感。有了安全感,必须更能够见义勇为,这样的良性循环应是我国法律追求的目标。

分类: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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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20 13:53